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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新规

标签:代理记账常见问题 2018-06-14 93 来源:服务公司

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标志着我国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入到登记制时代。

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第1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对一般纳税人申请制度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实行核准登记制。公告指出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纳税人就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简化申请程序。首先,减少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仅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其次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最后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当场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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