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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许可程序

标签:境外投资常见问题 2018-06-19 58 来源:服务公司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告知方式: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发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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